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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股东制定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甘肃永安现代防雷科技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二条 公司住所: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街道东岗东路1371号04层401室404房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防雷技术服务与咨询;防雷产品的研发;防雷防静电装置的检测及维保;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防雷装置技术性评价和雷电灾害鉴定;防雷检测技术专业培训及指导;气象信息服务与咨询,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与气候可行性论证;防雷建设工程、建筑安装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及技术指导,特种工程专业施工;检测技术中介服务;雷电防护装置、电气装置、建筑机械设备及器材、办公用品及耗材、办公家具、电子产品的销售及维保;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室内环境检测,电磁环境检测及信息机房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金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叁佰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和认缴出资期限
第五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姓名 |
身份证号 |
出资方式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认缴出资时间 |
李永红 |
620102198410306257 |
货币 |
300 |
100% |
2025.5.31 |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六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及本公司唯一的股东李永红本人,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公司会议,检查公司会议的落实情况。
2、执行公司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6、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散公司副经理及其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聘任或解聘,聘任李永红为公司经理。经理对股东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提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任命,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任命员工王晓婧为监事。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的会议;
5、向投资人提出议案;
6、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李永红担任,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主持公司会议;
- 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体;
- 其他职权。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在每一年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后,于第二年年初时送交各股东。
财务会议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表;
5、利润分配表。
第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十五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公司按有关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三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及清算办法
第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1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散
-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时;
- 股东会决议解散;
-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 公司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 宣告破产。
第十六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时,因依照前条第一、二项决定解散的股东应当在15日内组织清算;依照前条第二项解散的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的公司章程因由股东通过,并报送公司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
第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批的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出资人定力,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一室二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